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左卫金沙滩体育育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左卫金沙滩体育育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地就医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陪护椅费用共计291913.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河北左卫金沙滩体育育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