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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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0381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陈罗成与被执行人张晓光、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033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晓光、符坚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罗成本金10万元(包括已执行到位部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以73,000元结案,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符坚华融湘江银行湘乡棋梓支行的银行存款73,9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罗成73,000元,执行费950元已从划拨款项中扣缴。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03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刘辉南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彭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