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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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吉盛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吉盛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858,707.76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吉盛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13元,由原告长沙市吉盛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3,827元,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