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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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中村保农资海城文涛连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村保农资海城文涛连锁店货款242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以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以64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以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均至各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2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