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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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114985.4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430元(从***预付的医疗费5000元中抵除,余款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负担59元,由***负担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