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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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537.95元(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以债权额75000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交纳7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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