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637.15元;

二、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