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灵山连发建材厂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河灵山连发建材厂支付货款1660994.56元并支付利息(以1660994.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二Ο二Ο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河灵山连发建材厂赔偿货款损失47029.16元; 三、驳回三河灵山连发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