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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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瑞宝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借款本息9726700.11元,并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借款本息9726700.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霸州市东段三洋玻璃加工厂、霸州市胜芳镇森美家具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霸州市瑞宝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东段三洋玻璃加工厂、霸州市胜芳镇森美家具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9887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