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遂宁市华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40755.7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18260.85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2693.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656元,由被告***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