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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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84执恢1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艳和与被执行人尹志刚、于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志刚、于永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艳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将拍卖剩余款发放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77632.45元,余款自愿放弃,申请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艳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尹志刚、于永芳从拍卖剩余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0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