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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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利息369.83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自2020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