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借款本金1226780.16元,支付利息168659.37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3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434元,减半收取8717元,由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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