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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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的复利、罚息合计3983.71元(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止,此后的利息、利息的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