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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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创顺恒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坐落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珊瑚海·温德姆度假酒店G型独栋客房东02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08336号)所有权归原告***; 二、不得执行坐落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珊瑚海·温德姆度假酒店G型独栋客房东02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08336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鄂0115执异7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