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2020年的预期利益损失9,027.2元、犁地损失为711.2元、耙地损失为914.4元,合计10,652.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保全申请费126.5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87.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21.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6.32元;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