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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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以月利率3.957‰计算,从2020年7月21日至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5.935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