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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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股金20000元、收益款10200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333.33元【20000元×4月×(20%÷12月)】,共计31533.33元。 二、由被告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征收278元,由被告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