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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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月4日的利息2,446,393.06元、复利7202.39元;从2021年1月5日起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相应期限档次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利息2,446,393.06元为基数按相应期限档次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再上浮50%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对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井研县××村××组××村××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井国用(2013)第0××6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井国用(2009)第0××1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在担保债权余额最高额34,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68元,由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预交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于本案未申请诉讼保全,因此,应退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