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108169006491;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2228.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为2158.99元,2019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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