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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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截止到2017年7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6059.01元、利息及其他费用68126.12元,共计184185.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16059.01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以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