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
惠州市强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强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强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87元,由被告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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