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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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9笔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7007.48元及其利息(利息分笔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每一笔贷款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84%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以每一笔贷款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借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至该笔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