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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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110000元;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施某某、财产损失、鉴定费331236.34元的30%为99370.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承担705元,原告***自行承担1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