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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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东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东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69581元。 二、被告苏州东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4893.49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苏州东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李玲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成程 附录 附: 滞纳金计算期间一览表 应付款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届满日滞纳金起算之日滞纳金计算天数(截至2014年8月7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27日345天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19日2013年3月6日154天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27日0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