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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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413785.63元【(医疗费2792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776元+误工费22382元+残疾赔偿金351555元+复印费30元+交通费2040元+司法鉴定费1080元】,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2元(原告***预交9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预交上诉费9202元(交费方式为电汇、户名为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1×××27-2027、开户行为建行沈阳崇宁支行),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用,按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