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欠款本金16222.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5364.27元,并支付以16222.5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该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算,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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