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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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431275.97元,扣除***垫付的3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垫付的82475.45元,余款335800.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的垫付款3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垫付的82475.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元、鉴定费3060元,共计人民币4404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