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7111元及利息(利息以283005.4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5元减半收取3422.5、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