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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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8276.95元、利息40991.18元、分期手续费12208元、违约金882.85元,合计142358.98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