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1,1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7元减半收取3,058.5元,由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