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郑州彬彬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75万元、利息79227.09元、罚息354552.19元、复利16051.51元,共计2199830.7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79227.0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彬彬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0元,减半收取123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151元,由被告***、***、***、郑州彬彬轮胎有限公司负担12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