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2006年签订的《大岸工业开发区用地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06年签订的《大岸工业开发区用地承包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33566.35元/月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的土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7.84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9.7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担10418.0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