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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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978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3502.2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200.8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98.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被告***承担908元,被告***承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