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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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江市康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树森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款99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被告晋江市康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