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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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3436元; 二、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