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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