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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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