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晟铨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鼎鑫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华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晟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返还借款390万元,并按年利率9.3525%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洛阳鼎鑫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洛阳晟铨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洛阳晟铨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鉴定7800费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应负担的鉴定费已由被告***预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