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56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亚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薛可心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