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卓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佳森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瑞通公路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佳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45135286.7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14日所欠利息为682147.88元,此后的利息以44513528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河南佳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万元;

三、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佳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郑州瑞通公路建材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的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6.5亿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河南卓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289元,由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7289元,被告河南佳森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通公路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卓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4-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