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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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60元、误工费8880元、残疾赔偿金75878元、被告扶养人凌中云生活费737元、被告扶养人杨成荣生活费1544.90元、外固定支具费26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0999.9元。此款扣除已垫付的35000元,应实际支付85999.9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988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87369.9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098.23元、鉴定费2230元,鉴定检查费1738.54元,共计18066.77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