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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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45970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5970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多预收的契税5014.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14.93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限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涉案房屋契税的手续。 如果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4093元,由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