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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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 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0249元。抵扣被告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实际尚需支付原告***、***、***818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支付被告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8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2837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原告***、***、***负担3097元,被告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此款,三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同意转付。经抵扣垫付费用,被告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需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