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73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98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8日,以97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均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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