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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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73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98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8日,以97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均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