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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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友友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43.5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支付的保险费858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