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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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 4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即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按2020年12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随本案义务标的款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