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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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53277.05元、利息16547.62元(该数额为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的本金、利息数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加收40%计算,复利利率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