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货款人民币1645521.93元。 二、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欠付货款的利息人民币122888.49元。 三、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给付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欠付货款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为止(以1645521.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执行办法: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1.56元,由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00元,由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