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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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追缴违法所得、退赔不能范围内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在抵押财产566亩水田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